2009/10/2

Tommy莫名其妙遺失的學生証,在我與校長晤談後的隔天,不可思議的出現在圖書館且由L老師歸還!這其中的曲折離奇宛若一場懸疑的羅生門。

在9月15日我向L老師建議聯絡簿能註明回家作業的詳細進度之後,L老師一開始就未能採納家長的意見,反而將所有的責任歸咎於學生的粗心大意。接著我向她闡述聯絡簿的目的與功效,她才在聯絡簿中夾帶回函坦承她的疏失。但令我十分不悅的是,她在回函裡竟隱含嘲諷的提到Tommy在校表現過於「焦慮」,語意之中似乎把孩子的焦慮全歸責於家庭的影響,這是什麼老師?她為什麼不知道孩子之所以會「焦慮」的原因,其實就是源自於她這個當人家老師的人呢?

據我了解,L老師在一開學的時候就拿著愛心小手恫嚇學生,跟所有同學說:「只要大家乖乖聽話,老師就不會兇…」。試問一個不懂得對學生展露笑容的老師說出這種話,對小學生而言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情。接著9月17日第一節體育課練習傳接球,Tommy忘記了變換後的位置,L老師竟然公然的罵他「傻瓜」,如此不尊重孩子人格的侮辱,小孩子在學習的路上能夠不「焦慮」嗎?而令我擔心的,孩子在如此的師資下受國民教育,他的人格該如何正向發展?這明顯與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的立意背逆而行。且L老師9月17日在公開的場所辱罵學生,也已經觸犯了刑法的公然侮辱罪。

9月21日L老師在聯絡簿中表示,Tommy的「借書証」(學生証)不見了,要求他帶著5元和「一吋照片」到學校補辦。據Tommy表示由於L老師要求學生將學生証擺在桌墊下方,而且他最近又換了座位,所以他的學生証應該是在那時候遺失在教室的。所以既然是在學校遺失,我便囑咐他再仔細尋找一個禮拜看看,如此也可讓木訥的他能多和新同學聊上幾句。但是令我不解的是補辦學生証的為何需要「一吋照片」!我記得在開學前一天我幫孩子重新護貝學生証時,並未看到學生証背面的遺失補發辦法中有需要帶「一吋照片」這一條,學生証的補發與製作就像一年級初發時一樣,使用的完全都是「電子檔」,如果依照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那麼學校方面應該也僅只是收點工本費而已。我心底想可能是L老師搞錯了!所以屆時我想再打電話向承辦人員詢問看看。

但沒想到,我和孩子約定的一個禮拜都還沒有過,L老師又跟催了,還是一句老話「帶照片」!此時我向她詢問承辦人員電話,但是她卻不肯告訴我。她只告訴我借書証的照片由老師協助拍照或自己交照片補辦(意思就是要我請求她的協助或是自己花錢去拍照補辦),且還說:「我感覺您"似乎"對我很不滿意,我也不知如何是好?若有需要您可以到學校,我們一起到校長室談一談,請校長居中協調處理。也許讓孩子轉班或.....對孩子會比較好。」天啊~她這個當老師的人居然主動要求要我的孩子轉班或轉學!她憑什麼啊?依照教育部的轉班作業原則規定,轉班可是由家長對教務處提出的耶!L老師她憑什麼叫我們轉班??學校她開的嗎?要我去找校長,然後問校長說:『為什麼全是印表機列印出來的學生証,要交實體照片去製作』嗎?此時我滿腦子想到的只有一件事情,我懷疑這絕對是她不懷好意的故意刁難!

在9月17日我洋洋灑灑打了兩張信件給了她諸多建言,在信末我向老師表示:「由於閱讀有益於Tommy集中注意力,所以煩請老師允許他將閱讀護照帶回家,以便於家長做書名登記與認證簽名。謝謝您!」。L老師在隔天9月18日禮拜五讀過這封信件後,過了兩天假日,十分巧妙的, 9月21日禮拜一學生證就不見了!這是一種報復嗎?為了給「話多的家長」一點教訓?反正你的孩子在我的手上,你再那麼多話試看看?我回想她那張不會笑的臉,不由得開始合理的去懷疑與想像。如此巧妙的時間點,且事後又不告訴我承辦人員聯絡電話和極盡刁難非交照片不可,所有的狀況都顯示出這件「學生証遺失事件」的不尋常。更耐人尋味詭異的是,學生証在我與校長晤談過後的隔天,竟然就這樣奇蹟似的火速從地表冒出。

如果這是L老師蓄意主導的事情,那麼她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學生証也許只是價值值微的物品,但法律對於財產權的保障,並不因為財產價值的高或低,而有差別待遇,且侵佔罪在性質上是即成犯,侵佔行為一完成,犯罪即為成立,即使事後又將物品交還學生,但仍然還是要負侵佔罪責的。另侵佔罪,也非屬告訴乃論,一般人犯了侵佔罪,他人知悉後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

據開學至今一個月的觀察,我覺得L老師並不是一個足以勝任的老師,尤其是L老師還兼辦了學校的輔導老師一職。一個當老師的人理應本著良知良能,引導學生適性的發展,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對於學生的人權也應給予完全的保障與尊重。怎能頂著教師的偉大光環,將不具正當性的管教作為予以合理化。拿著愛心小手恫嚇學生甚或公然侮辱學生的人格,此法不但無助於改變學生行為,更是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視學習為畏途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三款:【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應予記過。而此人兼辦校內輔導老師一職,頗為不適。

L老師一昧的要求家長配合、尊重其教學作法,可是她卻未能友善的與家長作良性溝通和連繫,就連最重要的「家庭聯絡簿」也未能盡職詳細的妥善督察管理運用,「家庭聯絡簿」也算是教育業務的一種吧!?如果處理工作不力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二款:【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理應申誡懲處!公立教職人員領得是國家的錢,薪水都比一般民眾來得優渥,處理公家事務豈能如此怠忽?

我不是故意想找L老師的麻煩,只是這樣的生活,我和孩子都不想繼續再過下去了!因為孩子還在三年X班的每一天每一秒,對我和孩子而言都是充滿苦難的折磨,在如此對於學生人權不懂得給予保障與尊重的老師班級受課,我的孩子的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已經受到了嚴重的侵害,依照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關於L老師的班級經營與管教方式,私底下我已經羅列了諸項涉及刑法相關的事証(有些事情我仍必需保存證據,不便向外透露),在近期我將會寄發多封存証信函給當事人做為依據,之後我才會循申訴管道直接向教育部投訴。對不起,為了我的孩子我必需這麼做。如果學校方面無法儘速妥善的處理轉班的這件事情,那麼一切就只能依照規定和付諸法律了。

5 意見:

Peter 提到...

這個世界上就是有這種白目老師存在,
快點告他!叫他回家吃自己啦!
這樣就會多一個缺額,少一個優秀的流浪教師在外流浪。
快點告,你這是在做功德!

Mark 提到...

Peter,
哈~哈~哈~做功德!好妙的比喻,我快笑掉大牙了,肚子好痛^_^

那我跟您說...下次到我的blog來,偶爾也要做點功德,我是不鼓勵狂點啦~但是看到喜歡的廣告,麻煩請優先考慮在我的blog上點閱哦!哈~哈~哈~ Y^_^Y

Peter 提到...

Mark:
你說的那個頁面我看過了!
我覺得你沒必要理會那種傢伙啦!
那種傢伙根本就是狀況外
沒啥好在意的
套一句咱們的話...「天兵」啦~

Peter 提到...

下次回淡水記得先Call我
很久沒有一起釣魚了耶~

Mark 提到...

Peter,
現在天氣已經開始變冷了,水溫可不比夏天,要再涉水釣個五六個小時,鐵定會冷死人的!而且,你這個老是不穿救生衣的傢伙,我才不敢帶你去釣魚勒^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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